湘財稅[2014]65號 2014-12-31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地稅局: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國務院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根據《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湖南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4]137號)等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收費基金清理
各地必須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清單的公告》、《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費基金的通知》(湘財綜[2014]48號)的要求,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涉及煤炭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對已取消的涉及煤炭的收費基金,必須嚴格落實取消征收的政策;屬于企業自提自用的費用項目以及屬于應由企業承擔的繳費項目,必須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變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的收費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取;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新設立涉及煤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二、關于適用稅率
我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5%。
三、關于折算率
折算率授權各市州財稅部門制定。各市州應當根據當地原煤加工為洗選煤的生產經營狀況,測算本轄區范圍內折算率,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后發布執行。
四、關于收入分享體制
煤炭資源稅收入仍維持現行省與市縣25%、75%分享體制,省級煤炭資源稅以2013年實際入庫收入為基數,超過基數部分由省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相關市縣。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