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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稅公告〔2013〕3號新疆國稅局新疆地稅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發票管理事項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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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國稅局新疆地稅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發票管理事項的公告 新國稅公告〔2013〕3號 2013.5.20
根據《關于在我區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公告》的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正式運行。為保證我區“營改增”發票管理工作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發票的種類 根據我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經營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現有基礎上增加《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在現有基礎上新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平推式)共10種。增設發票票種后,我區國稅部門管理的發票共有27種,具體發票種類見《國稅部門發票種類明細表》(附件1)。
二、新增發票使用范圍 (一)《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時使用?! ?BR>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90*76.2/2聯) 在自治區民航機場范圍內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時使用。 ?。ㄈ缎陆S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175*70) 面值: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共7種?! ?BR> 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及城市公交客運服務時使用。 ?。ㄋ模缎陆S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44*101/1聯) 在克拉瑪依市范圍內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時使用。 ?。ㄎ澹缎陆S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44*127/1聯) 在烏魯木齊市范圍內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時使用。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票銜接說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210*139.7/2聯、210*139.7/3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手工發票》(千元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76*127/2聯)在適用國稅現行業務范圍的基礎上,推廣至“營改增”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相關行業?! ?BR> 試點納稅人按行業及地區分類情況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的發票,具體參照《“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票使用對照表》(附件2)。 四、發票的啟用時間 適用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新疆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新疆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新增的10種普通發票(詳見附件1)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自2013年8月1日起,地稅部門不再向“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售發票。 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所使用的發票管理方式如下: (一)停止使用地稅部門印制的發票 2013年8月1日(含)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二)實行過渡期管理地稅部門印制的發票 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為發票管理過渡期。發票管理過渡期內: 1.無結余地稅部門印制發票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向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 2.有結余地稅部門印制發票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發票管理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結存的發票(不含《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BR> 3.截至2013年9月30日,仍有結余地稅部門印制發票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到地稅部門辦理發票繳銷手續,注銷用票資格,向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 ?BR> 2013年10月1日起,“營改增”工作所涉及到的由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 (三)代開發票相關事宜 1.2013年8月1日(含)后,地稅部門及地稅部門委托的發票代開方不再向“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所涉及的發票代開業務?! ?BR>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有代開發票業務的,可在國稅部門或國稅部門委托的新疆郵政公司代開發票網點進行代開?! ?BR> 3.代開發票的范圍和要求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發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12年第1號公告)執行。 (四)手工發票驗舊 使用通用手工發票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當月開具的手工發票應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驗舊。驗舊時,需提供手工發票存根聯。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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