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依據,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與教育費附加同時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經費,在省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作為省級收入,征收后就地繳入省級國庫,并納入省級預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入庫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于專項資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義務教育,彌補企業剝離中小學辦學經費的不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繳納欠繳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門及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減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