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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116號 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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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116號 1998-08-14 為加強出口貨物稅收管理,進一步規范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向代理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要求收繳注銷該批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根據《國務院關于„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的批復》〔國函(1997)48號〕的規定精神,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海關不再簽發報關單而改簽備案清單。保稅區內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改持海關簽發的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退稅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三、對出口企業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加工費應按出口貨物所對應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各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出口企業在1996年1月 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的加工費的退稅進行一次清理,多退稅款,應即抵頂其他貨物的應退稅款。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4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對其進口料件應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后,再將此申請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準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征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后,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稅額時,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稅額并予扣減。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實際情況,現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下發給你們(具體表格樣式見附件)。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附件: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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