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云價收費〔2012〕4號
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96號),為規范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現印發你們,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原《云南省計委關于印發〈云南省會計、資產評估中介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計收費〔2003〕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經云南省財政廳批準設立、依法注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含省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云南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上下浮動幅度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實際執行的收費標準可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方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難易程度、特殊要求等,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方協商確定。
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包括以下范圍: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服務。
第六條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收費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一)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以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總額、驗證資本等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計費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按定額計算,計費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差額定率累進計算。即按相應計費依據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二)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根據完成審計服務需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時間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工作人員數量和工作時間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和審計服務的工作質量等分檔確定。
第七條制定審計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審計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確定。
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應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序為依據,并考慮執業責任風險和人員培訓費用等因素。
第八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等。
第九條在我省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支機構)跨省提供服務的,可以執行本實施辦法的收費規定,也可以執行承辦業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提供服務的收費,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在委托合同(協議)中應載明收費條款。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當載明計費的工作人員數量和工作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審計服務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收費時應出具合法票據,依法照章納稅,自覺接受價格、財政、稅務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受委托人要求,前往異地提供審計服務發生的差旅費,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雙方事前協商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向有關單位查證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按規定交納的費用不屬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收費,其費用可以由委托人直接向有關單位支付,也可以由會計師事務所代收代繳。
第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為醫院、學校,以及基金會、社團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應在基準價基礎上給予優惠;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提供審計服務,收費可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也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
附件2
云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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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方式 |
服務項目/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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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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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收費標準及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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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幅度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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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萬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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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萬元以上至5百萬元(含5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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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百萬元以上至1千萬元(含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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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萬元以上至5千萬元(含5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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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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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以上至5億元(含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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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元以上至10億元(含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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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至50億元(含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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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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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收費 |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期財務報表審計、專項審計 |
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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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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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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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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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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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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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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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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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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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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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15%,下浮30% |
以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總額加權計算值為計費依據,其中資產總額的權重為60%,收入總額的權重為40%,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辦法計收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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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破產企業清算審計、變更驗資 |
2000元
|
1‰
|
0.7‰
|
0.5‰
|
0.33‰
|
0.23‰
|
0.16‰
|
0.11‰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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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產總額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辦法計收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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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并、分立審計 |
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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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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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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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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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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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0.22‰
|
0.1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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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驗資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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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
0.4‰
|
0.3‰
|
0.2‰
|
0.14‰
|
0.1‰
|
0.07‰
|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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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驗證資本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辦法計收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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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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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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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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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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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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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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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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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0.63‰
|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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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總額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辦法計收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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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審計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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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案金額的5%為基準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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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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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主任、副主任會計師 |
元/小時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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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15%,下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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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理、項目負責人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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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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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助理人員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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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其資產總額為1千萬元、營業收入總額為2千萬元,加權計算值為:1000萬元×60%+2000萬元×40%=1400萬元;以1400萬元為計費依據,其服務收費基準價為:2000元+(500-100)萬元×1‰+(1000-500)萬元×0.7‰+(1400-1000)萬元×0.50‰=1.15萬元;實際執行的收費標準可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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