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國稅發[2012]100號 2012.7.4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青島市試點企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原則上采用投入產出法進行計算確定。試點企業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成本法或參照法的應逐級上報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同時生產多種貨物或多種農產品原料同時生產多種貨物的,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按照不同貨物所占價值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法見附件1。
三、單一使用農產品原材料生產的試點企業2012年7月初轉出庫存農產品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原材料)進項稅額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試點企業外購農產品抵扣憑證全部為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期初庫存農產品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原材料)進項轉出額=(期初庫存農產品金額+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1-13%)×13%
(二)試點企業外購農產品抵扣憑證全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期初庫存農產品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原材料)進項轉出額=(期初庫存農產品金額+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13%
(三)試點企業外購農產品抵扣憑證混有本條第(一)款第1、第2條的,按照2012年1-6月份(所屬期)上述兩類抵扣憑證開具金額(含稅價)的比例分別計算。
四、第三條所稱期初庫存農產品包括購進用于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和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
五、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按以下原則計算:
(一)乳制品、植物油、啤酒、黃酒
耗用的農產品金額=6月末庫存半成品、產成品數量×2012年1月-6月(所屬期)單位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成本金額的加權平均數
(二)酒及酒精(啤酒、黃酒除外)
耗用的農產品金額=6月末庫存半成品、產成品數量×2011年1月-12月(所屬期)單位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成本金額的加權平均數
六、混合使用農產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試點企業2012年7月初轉出庫存農產品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原材料)進項稅額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如企業自制半成品與外購半成品分別核算、投料分別結轉成本、原材料分庫存放,期初庫存農產品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原材料進項稅額,可按照納稅人賬載農產品金額依第五條的方法進行進項轉出;
(二)如企業自制半成品與外購半成品核算、投料結轉成本和原材料存放無法分開,按下列計算方法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
1、計算納稅人自制半成品及外購半成品總數量中自制半成品(或農產品原材料)數量所占比重(所屬時間口徑同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2、根據比重計算納稅人庫存半成品中自制半成品的數量以及庫存產成品中耗用自制半成品的數量;
3、依照第五條規定計算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
4、依照第五條的方法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
七、混合使用農產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試點企業,按照下列方法計算當期銷售貨物耗用農產品數量,納稅申報時需附報《試點納稅人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計算表》(附件2)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當期銷售貨物耗用農產品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生產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數量/(當期生產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數量+當期生產耗用的外購的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數量)]
八、《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所稱期末平均買價的計算公式中,期初平均買價指上月末平均買價。
九、試點企業扣除標準核定的程序
(一)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企業。
申請。試點企業應于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試點企業應在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核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申請審核表》(附件3)。
(二)試點企業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取備案制。
試點企業在納稅申報時需附報《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附件
1、單一農產品原料或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農產品耗用數量歸集方法
2、試點納稅人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計算表
3、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請審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