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多年來,迅猛的經濟發展不斷推動國內消費升級,國際知名酒店品牌紛紛進入中國市場,繁榮了中國酒店行業的同時,也為非居民稅收管理帶來一定的挑戰。
一、非居民企業從事境內酒店管理的基本模式
目前,國際連鎖酒店進入我國市場的方式,通常會采用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參與方可能包括境內的業主方(即酒店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和境外酒店管理方。按照對酒店管理的掌控程度和參與程度,我們從高到低將非居民企業從事酒店管理的模式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帶資管理
非居民企業通過獨資、控股或參股等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來獲取酒店經營管理權,并對其下屬系列酒店實行相同的品牌標識、服務程序、預定網絡、采購系統、組織結構、財務制度、企業文化及經營理念。這種方式下,非居民企業一般會收取多種類型的費用,并獲取股息。
2、特許經營
這是以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為核心的經營方式。境內酒店通過購買特許經營權,獲取非居民企業所擁有的具有知識產權性質的品牌名稱、注冊商標、經營方式、操作程序、預訂系統及采購網絡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非居民企業一般會收取特許經營權轉讓費,并每月根據營業收入收取浮動的特許經營服務費。
3、委托管理
境內酒店業主與非居民企業簽署管理合同,非居民企業以自己的管理風格、服務規范、質量標準和運營方式向被管理的酒店輸出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但并不輸出品牌。非居民一般會向被管理酒店收取一定比例的基本管理費和獎勵管理費。
4、聯銷經營
境內酒店自愿付費參加互助聯合體(如“世界一流酒店組織”、“世界小型豪華酒店”等),分享聯合采購、聯合促銷、聯合預訂、聯合培訓、聯合市場開發、聯合技術開發等資源共享服務項目的模式。這種模式下,境外酒店需要向互助聯合體支付一定的對價。
目前,前三種經營模式比較常見,大多知名酒店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的同時,會與委托管理捆綁,即境內酒店與非居民企業既簽訂了特許經營協議,又委托非居民企業派駐管理團隊進行酒店管理。
二、現行稅收征管方式
上述幾種合作模式在通常情況下,可能會涉及三個納稅主體。其一是境內酒店,以法人公司或業主方的分公司注冊成立,對酒店收入成本單獨核算并進行日常納稅申報。其二是在境內提供酒店管理服務的非居民企業,其在境內酒店提供管理服務并收取管理費用,不管其是否進行登記,通常按照常設機構進行納稅申報。其三是向境內收取特許費、股息、服務費等費用的境外公司。
提供酒店管理服務的非居民企業,其派遣專業管理團隊到境內從事管理活動,一般來說,經營場所固定,且持續時間較長,會構成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就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按照25%的稅率按季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指定境內酒店扣繳相應的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收取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帶資經營模式收取股息,應采用源泉扣繳方式,由境內業主方按支付金額的10%扣繳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同時派遣人員到境內從事管理活動構成機構、場所,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和股息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特許權使用費和股息仍應按源泉扣繳處理。
此外,各種模式下,境外非居民企業還會因提供酒店預訂、培訓、宣傳等服務而收取服務費,這些服務應當區分是否通過境內機構,是境內勞務還是境外勞務,持續時間是否超過183天來判定在中國的繳稅義務。
三、非居民企業主要涉稅風險點
目前,酒店行業的非居民問題,難點在于特許權使用費與勞務的劃分。很多非居民企業故意混淆合同內容,將特許費偽裝成境外勞務,以減少或規避預提稅。常見的稅收風險包括以下幾點:
1、不支付品牌使用費
有的酒店使用了國際知名酒店品牌,但不支付品牌使用費,這種情況不符合常理。在管理過程中,應防范非居民企業以其他不征稅名目實際收取品牌使用費。
2、重復收取費用
在調查中,發現某些非居民企業重復收取費用。如針對預定客房服務,既按照全部客房收入的百分比收費,又按照預訂成功的客房收入百分比收費,還按照房間數收費。應注意各類費用收取的合理性,防止以其他名義收取特許權使用費。
3、境內酒店分攤各類費用
如果境外酒店向境內酒店分攤廣告費、滿意度調查費等費用,此類費用不是針對特定的酒店,而是整個酒店集團,那么這些費用主要是為了維護和提升品牌的形象。境外酒店在向境內酒店收取時,應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4、收費方式與服務內容不符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某些費用收取方式與服務內容明顯不符。如提供預訂服務,卻按照酒店全部客房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費,與預訂服務并不掛鉤,有可能實質是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四、風險應對措施
1、探索明確勞務和特許費的邊界
筆者認為,企業取得的品牌費和系統使用費應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因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或專業團隊,對境內酒店的日常運營、采購、客房、餐飲、客戶管理、人力資源等方面進行管理,而支付的基本管理費、獎勵管理費等,一般認定為境內勞務。通過國際知名酒店以及酒店聯盟、國外預定網站等提供的預定酒店服務費,使用目的明確、服務對象特定,一般應認定為境外勞務。非居民企業收取廣告費、培訓費、審計費等為特定的某酒店提供服務的費用,可以認定為提供勞務。
2、統一同一品牌酒店的執法標準
稅務機關應收集境內酒店與非居民企業簽訂的合同、對外支付備案信息,逐項進行研究。對本地區同品牌酒店或同類品牌酒店支付的情況,進行對比分析,統一執法標準,判定各項費用的實質,確定各項費用合理的支付標準。
3、對酒店對外支付的總費用加強風險監控
稅務機關應整理境內酒店對外支付費用總額,計算對外支付費用占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的比例,及勞務費與特許費占比,按照不同經營模式不同費用類型進行分類分析,對支付比例很高但利潤偏少的企業加強反避稅監控,對勞務和特許費占比異常的,應重點審核合同,確定合同標的實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