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車輛因違章繳納罰款,已經取得發票,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