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5-20 為確保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海南省順利實施,現將有關發票銜接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含,下同)起,除原地稅機關監制的用于電信業的冠名發票外,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增值稅應稅服務必須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不得使用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截至2014年5月31日,原繳納營業稅的業務全部轉為增值稅應稅服務,且不再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納稅人,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二、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用于電信業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一)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
(二)過渡期內,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的,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領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需使用冠名發票的,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印制手續。
(三)過渡期結束后(次月申報期內),試點納稅人應匯總過渡期內發票使用情況,分別向當地主管國稅、地稅部門填報《海南電信業營改增過渡期發票使用情況表》(見附件)。對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電信業冠名發票不得再繼續使用,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結存未用發票繳銷手續。
三、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提供電信業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業務涉及發票補開、作廢、沖紅等事項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發生電信業營業稅應稅業務未開具發票而需要補開的:
1.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已領用地稅發票的,可自行補開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未領用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地稅機關應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
2.不再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領用地稅發票仍未繳銷的,在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可自行補開營業稅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領用地稅發票且已繳銷發票及未領用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提供電信業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參照第(一)條補開發票事宜執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電信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特此公告。
關于《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發票銜接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使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發票銜接問題的公告》的內容,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編寫了此解讀,本解讀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一、發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服務業(下簡稱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
為實現海南省試點納稅人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平穩過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中對試點地區發票使用的相關規定,結合海南省營改增納稅人的發票使用情況,起草了此公告,對海南省電信業營改增發票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
二、營改增后,對哪些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
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用于電信業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
三、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業務涉及發票補開、作廢、沖紅等事項該如何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發生電信業營業稅應稅業務未開具發票而需要補開的:
1.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已領用地稅發票的,可自行補開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未領用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地稅機關應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
2.不再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領用地稅發票仍未繳銷的,在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可自行補開營業稅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領用地稅發票且已繳銷發票及未領用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提供電信業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參照第(一)條補開發票事宜執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關附件:海南電信業營改增過渡期發票使用情況表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