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購商品做宣傳品或禮品要繳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0 |
|
納稅人發生的外購商品做為宣傳品或禮品送給客戶,在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科目分別核算,是否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企業將外購的商品做為宣傳品或禮品送給客戶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財稅政策比較 對視同銷售事項所得稅處理的思考 流轉稅、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的規定差異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外購資產改變用途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特殊業務處理的探討 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探討 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財稅處理方式比較 視同銷售業務涉稅會計處理總結 新法中視同銷售規定的三個變化 業務招待費中列支的禮品是否視同銷售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的財稅處理解析 同是視同銷售,會計處理卻不同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與核算 用于特殊應稅項目的貨物財稅處理分析 賣房贈空調,給個“稅”與“不稅”的理由 納稅人開展業務附帶贈送的納稅處理 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現行政策規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