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規程所稱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提供管道運輸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凡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第五條納稅人申請享受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資格時,應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附件1),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同時應報送下列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從事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提供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六條辦稅服務廳應對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申請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有誤的,應當場告知納稅人補正;申請資料不全的,應當場退還給納稅人,并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齊全、填寫無誤、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將所有原件退還納稅人,并將相關資料在1個工作日內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
第七條稅源管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有管道運輸業務。對有疑點的應安排兩名以上(含)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核實。不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傳辦稅服務廳,由辦稅服務廳告知納稅人;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傳稅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稅政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應在1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第九條稅政管理部門應在分管領導審批完畢后,1個工作日內將《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傳遞給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應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領取。
第十條納稅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稅優惠資格的次月起,可隨納稅申報向主管國稅機關一并申請辦理管道運輸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實行按月申請、按月審核。
第十一條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時,應向辦稅服務廳報送下列資料:
(一)《增值稅減免退稅申請審批表》1式3份;
(二)申請所屬期內管道運輸服務入庫增值稅的完稅憑證或繳款書復印件,或銀行加蓋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第十二條辦稅服務廳應對納稅人報送的退稅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資料不全的,應當場退還給納稅人,并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齊全、填寫無誤的,將相關資料在1個工作日內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稅源管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的退稅資料進行初審。在審核納稅人申請退稅過程中,重點審核《增值稅減免退稅申請審批表》相關數據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對有疑點的,應根據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發現納稅人存在問題的,退還辦稅服務廳。無問題的,報稅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稅政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退稅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簽署意見報分管稅政領導審批。不符合規定的,退還稅源管理部門。
分管領導應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審批結果轉交稅政管理部門存檔,稅政管理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給辦稅服務大廳,辦稅服務廳應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稅收管理員應定期對納稅人進行巡查。重點查驗以下內容,并做好巡查記錄。
(一)提供管道運輸服務與其他收入是否分開核算,是否能正確核算即征即退增值稅收入;
(二)查看管道運輸計量設備記錄的輸出流量數據與銷售數量是否相符;
第十六條稅源管理部門應按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退稅后評估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的規定實施先退稅后評估。
第十七條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市州國稅局應在每年一季度,組織專班對納稅人上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應及時匯總清算情況,填報清算情況統計表,撰寫清算報告,上報省局。
第十九條本規程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程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