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日趨困難,房地產信托成為最常見的融資方式,但這種方式主要是債務性融資,銀行在國家有關監管規定之下打擦邊球,扮演著居中提供資金監管和通道的角色,從中收取高額顧問費。日前,市地稅局稽查局對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一案的查處正反映了當下這種企業、信托及銀行三方之間的融資運作關系。
根據人工選案分析結果,青島地稅某稽查局發現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2011年財務費用異常,遂將其列為稽查對象,經調查,該公司自2010年2月成立以來只開發了一個項目國際”,“M項目用地于2011年3月取得,土地面積13594.7平方米,而該公司自2011年8月份起,長期借款陸續增加,至2011年12月底增至26910萬元,當年財務費用更是突增至1677萬元,貸款利率與常規不符。針對此疑點,稽查人員制定了以財務費用為檢查重點的檢查預案。通過調查,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增加的長期借款,系通過信托計劃籌集的資金,通過翻看其與B信托公司簽訂的《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合同》發現,該公司通過該信托計劃共計融資26910萬元,共支付利息5707萬元,折合年利率15.3%。該公司僅憑B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業務收益回執》計入開發成本,尚未結轉銷售成本。檢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于2011年支付C銀行財務顧問費1588.03萬元,已取得正規發票,但經了解該公司并未向C銀行貸款,此財務顧問費的合理性仍需進一步核實。
根據發現的問題,稽查人員約見了該公司財務負責人,責令提供有關銀行具體服務內容的資料,并告知虛列費用的后果。迫于壓力,該公司提供了C銀行出具的《財務顧問費用收費說明》,說明服務內容包括為該公司制定“M國際”項目融資策略和工作計劃、引薦B信托公司,并由C銀行作為中間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經分析,稽查人員認為:該財務顧問費是信托融資成本的組成部分,為取得第一手資料,稽查組直接約見B信托投資公司相關人員,就信托投資計劃的運作進行了詢問。掌握了關鍵信息后,該公司最后一道防線被擊潰,轉而配合檢查。
經分析,稽查組查明以下事實:盡管《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合同》約定B信托公司采取以投資的方式為該公司提供資金,但從《還款協議》及其附屬合同來看,該信托投資計劃實質上是債權性投資,C銀行僅為該項融資提供通道和資金監管服務,該公司通過信托計劃融入的資金是為所開發的“M國際”項目借入的專門借款,財務顧問費是專門借款的輔助費用。稽查人員向該公司財務人員講明稅收政策后,該公司同意將由開發項目產生的財務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理,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青島市地稅局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對于稅務部門來說,目前在對金融行業監管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到位問題,致使信息不對稱、源頭控管乏力。為此,稅收政策及時跟進顯得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