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6〕124號 2016.3.18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政策適用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15〕19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中“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規定,僅適用于根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確定價格的公有住房。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18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政策法規司,督察內審司,駐稅務總局紀檢組。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3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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