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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財稅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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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答: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這其中不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此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問: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所銷售的貨物是按差價開發票,還是按貨物的全價開發票?收取的舊貨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根據此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全價計稅,并開具發票,而不是按差價開具發票。收取舊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問:輔導期納稅人按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增購發票的預繳稅款應如何繳納?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第37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于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2.根據《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第10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項有關企業增購專用發票必須按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的規定,修改為按3%預繳增值稅。 問: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委托方和承運單位的中介人,受托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和相關事宜并收取中介報酬的業務。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限額不能滿足日常需求,該怎樣申請更高限額的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56號)第五條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自2009年1月1日改為3%后,對以前發生的銷售行為補開發票如何征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銷售行為,在補開發票時仍然按照以前的稅率計算并繳納增值稅,即商業企業按照4%、加工修理業按照6%的稅率計算并繳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答: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請問:1.我公司與代理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并無收入約定,該傭金限定扣除標準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2.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該傭金限定扣除標準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3.我公司與代理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除約定按實現的收入支付傭金外,還約定按照收到客戶預存款項的一定比例支付傭金,收到客戶預存款項是否記入扣除標準的計算基數? 答:按照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 1.合同或協議中并無收入約定的,應按合同或協議實際執行中實現的收入確定傭金扣除限額; 2.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應換算為實際銷售收入后,計算傭金扣除限額; 3.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收到客戶預存款項,凡不作為當期收入的,在計算傭金扣除限定時,不作為計算基數,待收入實現時再計入計算基數。 問: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但是如果企業能夠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問:國外母公司給中國境內子公司定期提供行業狀況、發展動態等商業信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可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子公司應按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問:2007年底前已購買國產設備的企業,是否仍可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同時為了擴大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國產設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在1999年與2000年發布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購買國產設備投資資金的40%,可在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以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從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統一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將以前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所得稅優惠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新格局。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既沒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也不屬于可以過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完全取消購買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似的優惠政策在新法中也有所體現,那就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即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這與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相比,只是設備范圍、可抵免額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優惠取代了原來的普遍優惠,抵免額從原來的40%降低到10%。 對于已在2007年底前購買國產設備的納稅人,仍然屬于可以抵免的范圍,納稅人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若納稅人已經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從購置之日起在5年內發生出租、轉讓的,仍要按照規定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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