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一般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其在納稅義務的確定、稅款金額的計算、申報繳納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諸多需要注意的事項,本文就此重點介紹。 一、境外注冊企業轉讓股權不能等同于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 不能一看到境外注冊企業轉讓股權,就以為是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因為境外注冊企業未必是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除了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外,還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因此,居民企業也可能在境外注冊。 二、轉讓非居民企業股權可能會按轉讓居民企業股權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三、轉讓股權與轉讓股票所得稅處理有別 國稅函[2009]698號等文件主要針對的是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得。對轉讓股票所得,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中國(或內地)與他國(或地區)簽訂的協定(或安排)的相應規定執行。 四、轉讓股權所得不扣除稅后留存收益 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五、按首次投資的外幣幣種計算轉讓價和成本價 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如非居民向境內投資或轉讓股權時以人民幣以外的幣種計價的,應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例:某境外非居民企業A,于2010年1月1日投人中國居民企業B現匯1000萬美元,假設當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6.8282,2013年5月,A協議將其持有B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居民企業C,約定于2013年6月1日取得轉讓價6800萬元人民幣,當日按協議全部取得。則A持有股權的轉讓成本為1000萬美元,轉讓價也應按匯率換算成美元。 六、應按扣繳日的匯率計算股權轉讓所得 上述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股權成本價按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的幣種,但對股權轉讓價,卻未明確以什么時間的匯率來換算。 接上例,假設2013年6月1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6.1353.C企業于6月6日履行扣繳稅款的申報繳納義務,假設6月6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6.1737,那么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按哪日的匯率換算呢? 政策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 政策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據政策1可知,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或到期應支付轉讓款的當日,而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為稅款申報繳納的時間;據政策2可知,申報時應按扣繳當日匯率中間價計算所得額。案例中股權轉讓價為6800/6.1353=1108.34(萬美元),轉讓所得=1108.34-1000=108.34(萬美元),換算為108.34×6.1353=664.6984(萬元人民幣)。 七、股權轉讓所得稅以源泉扣繳為主和自行申報為輔 國稅發[2009]3號文件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八、存在關聯交易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要進行納稅調整 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九、符合條件的股權轉讓可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其中可能存在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對此類重組交易,除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