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到,將建筑業應稅所得率由6.5—20%調整為8—20%,對于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條件的,各市(地)局要結合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等情況,按不低于5%的標準確定具體核定征收率。
公告同時強調,《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稅函[2009]145號)第一條規定廢止。《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稅發[2006]37號)第三條和《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黑地稅函[2007]10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