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第4號公告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印制、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以下簡稱冠名發票)的單位(以下簡稱用票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票冠名可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由用票單位從國家稅務局總局提供的發票規格中選擇一種通用機打發票印制,平推式發票可在發票票頭左側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卷式發票在發票票頭下方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
(二)由用票單位選擇使用我省確定的一種《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并通過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平推式發票打印在發票票頭左側,卷式發票打印在發票票頭下方。
第四條 采用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的,屬于冠名發票行政審批管理范圍,須經行政審批后方可印制。采用通過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的,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第五條 申請印制有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票使用量較大。年使用平推式發票量不低于1萬份,卷式發票量不低于10萬份;
(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擁有自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擁有生產場所的使用權在一年以上;
(三)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建制建賬,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支出;能向國稅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發票實行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專賬登記;
(四)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
第六條 印制冠名發票票樣和打印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必須符合通用機打發票票樣;
(二)打印內容應滿足發票的基本要素;
(三)冠名發票的基本聯次應為三聯,即發票聯、存根聯、記賬聯。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聯次,但減少存根聯的,發票聯須作第一聯;增加抵扣聯的,抵扣聯在發票聯之后;
(四)發票票面不得加印帶有用票單位具有廣告宣傳性質的字語或圖案;
(五)自行開發的開票系統,程序必須具備打印稅務機關發布的發票密文、防篡改和按稅務機關接口標準采集、傳送發票內容信息等功能,并加強開票軟件的用戶認證、訪問控制和授權管理等功能。
第七條 申請印制企業冠名發票的單位,應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申請審批表》(表一),并提供發票式樣。
第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了企業印制冠名發票申請后,由兩名以上國稅工作人員按照《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調查表》(表二)要求進行實地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準予或不予印制意見。
第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申請企業作出準予印制冠名發票意見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州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州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審批,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統一安排發票印制。
第十條 申請印制企業冠名發票的單位,申請印制計劃數不得超過其一年的發票使用量,按年制定計劃,并于每年8月份前向征管國稅機關報送下一年度的印制計劃。
第十一條 冠名發票印制完畢,發票承印廠制作《承印發票完工報告表》交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驗收后,按照《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用票單位選擇一種通用機打發票,通過軟件程序控制在發票票頭左側或下方打印本單位名稱的,其領購方式由用票單位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票種核定。通過填制《發票票種核定表》,報主管國稅機關核準票種、購票數量。并逐級報省局備案。
第十三條 采用行業主管部門、用票單位自行開發軟件的機打冠名發票領購須符合本辦法的第六條第五款要求。
第十四條 由行業主管部門、用票單位自行開發的開票軟件,其軟件說明書、軟件操作說明以及發票測試打印樣式,須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用票單位應按照《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管理辦法》進行冠名發票的開具、保管、驗舊、數據采集、繳銷。
第十六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冠名發票定期檢查制度。重點對用票單位發票的印領存、發票開具、數據采集、三專六防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