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員工旅游費用無論發票上開具什么內容、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后,也不能作為企業合理支出。但個別稅務機關對此做出可作為福利費開支的規定,如: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問:目前企業職工福利形式多樣,有旅游、療養、集中休假等,具體范圍應如何把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計入福利費。
因此,對全體職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質的旅游、療養支出,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應提供內部職工休假計劃、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議、旅游發票等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