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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票期間未開票收入在恢復后能否補開專票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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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停止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稅務機關對企業違犯稅收有關規定的管理方法。所以,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期間發生的業務在恢復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不可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在停止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期間,企業發生的經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所以,此類企業行為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應該接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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