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備案類稅收減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備案類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方案》(閩地稅發[2005]224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備案類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稅務機關審批,但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方可享受的減免稅事項。
第三條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不需要納入稅務登記管理的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其享受的備案類減免稅不需進行備案。
第四條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減免稅。
第六條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備案類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補做備案登記,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退稅的,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章減免稅的申請、備案和實施
第七條納稅人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備案登記,按規定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備案類減免稅申報備案表(附件1);
(二)財務會計報表;
(三)根據不同的備案類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應進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實,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不屬于備案類稅收減免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
(二)申請的減免稅備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的減免稅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稅收優惠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核、登記備案。對符合條件,準予備案的出具《備案類減免稅執行告知書》(附件2)送達納稅人;不予備案的,出具《備案類減免稅不予備案告知書》(附件3),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納稅人對同一減免事項只能進行一次備案。備案事項涉及稅源的,可依稅源分別單獨備案。
第十一條納稅人同時從事多項稅收優惠項目,享受不同類型稅收優惠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各項目應納稅款和可享受稅收減免金額,獨立申報。
第十二條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享受稅收優惠到期的,應當恢復納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廳提交減免稅條件變化的報告及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受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停止執行備案類減免稅決定書》(附件4)送達納稅人,該納稅人停止享受該稅收減免。
第三章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和稅源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備案后辦理減免稅;
(三)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備案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五)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未申報。
第十五條納稅人減免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原則上采取一次確認的辦法。但在享受減免稅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要從次年起,按年對其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核實,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備案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減免稅資格。
第十八條減免稅的備案采取誰備案誰負責制度。各級地稅機關應結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行政監察,對貫徹執行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依法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對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或侵犯納稅人權益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程未盡事宜,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相關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受理但尚未備案登記,或未備案已經自行享受的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在1個月內按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仍按《廈門市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附件下載:
1.備案類減免稅申報備案表
2.備案類減免稅執行告知書
3.備案類減免稅不予備案告知書
4.停止執行備案類減免稅決定書
5.備案事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