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 2012.5.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現將我省建筑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公告如下:
一、建筑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的劃分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執行。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
前 言
本標準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2006]136號)的要求,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標準定額總站會同行業和地方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共同完成。本標準是在國家有關設備材料劃分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和各行業有關設備材料劃分的規定制訂的。
本標準共分4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一般規定、設備材料劃分分類。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標準定額總站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各有關單位在實施本標準過程中,請結合工程實際,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國家建筑材料工業標準定額總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北順城街11號。郵政編碼: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目 次
1 總 則
2 術 語
3 一般規定
3.1設備材料劃分原則
3.2設備材料費用歸類與計算
4 設備材料劃分分類
4.1通用安裝工程設備材料劃分
4.2運輸和裝運設備材料劃分
本標準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的設備與材料合理劃分,規范建設項目的工程計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在工程計價活動中設備材料的劃分,以及設備材料費用的歸類和計算.
1.0.3 設備材料劃分是建設工程計價的基礎,在編制工程造價有關文件時,應依據本標準的規定,對屬于設備范疇的相關費用應列入設備購置費,對屬于材料范疇的相關費用應按專業分類分別列入建筑工程費或安裝工程費.
1.0.4 各專業部門或行業可依據本標準,在不違反本標準設備材料劃分原則和分類的前提下,對專業工程的設備材料劃分進行具體的分類規定.
1.0.5 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涉及設備材料劃分時,除應遵循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設備 equipment
經過加工制造,由多種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獨特結構,具有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容量及能量傳遞或轉換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成套裝置等。
2.0.2 建筑設備 building services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屬工程中電氣、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為房屋功能服務的設備。
2.0.3 工藝設備 process equipment
為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建設項目服務的各類固定和移動設備。
2.0.4 標準設備 standard equipment
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產品標準進行批量生產并形成系列的設備。
2.0.5 非標準設備 nonstandard equipmemt
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非批量生產的,一般要進行專門設計、由設備制造廠家特別制造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進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設備。
2.0.6 工藝性主要材料 predominant process component
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工程項目中作為工藝或裝置的主要材料,如:長輸管道、長輸電纜、長輸光纖電纜,以及達到規定規模、壓力、材質要求的閥門、器具等。
2.0.7 材料 building component
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所需的,經過工業加工的原料和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3 一般規定
3.1設備材料劃分原則
3.1.1 在劃分設備與材料時,應根據其供貨范圍,特性等情況,以及本標準對設備、材料的定義分別確定,不應僅依據物品的品名而劃分。
3.1.2 對于難以統一確定組成范圍或成套范圍的某些設備,應以制造廠的文件及供貨范圍為準。凡是設備制造廠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單項目,且實際供應的。應屬于設備范圍。
3.1.3 設備應按生產和生活使用目的分為工藝設備和建筑設備;應按是否定型生產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
3.1.4 本標準所指的設備除包括建筑設備、工藝設備外,還包括工藝性主要材料。
3.1.5 設備的范圍除應包括設備本體外,一般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隨設備購置的配件、備件等;
2 依附于設備或與設備成套的管、線、儀器儀表等;
3 附屬于設備本體并隨設備制造廠配套供貨的梯子、平臺、欄桿、防護罩等;
4 為設備檢驗、維修、保養、計量等要求隨設備供貨的專用設備、器具、儀器儀表等;
5 附屬于設備本體并隨設備訂貨的油類、化學藥品、填料等材料。
3.1.6 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建設項目中的生產性建筑與非生產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設備應納入工藝設備。
3.1.7 依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仍難以區分設備或材料的,凡非現場制作的可界定為設備,部分非現場制作而進行現場組裝的應界定為設備,采購定型產品現場制作的可界定為材料。
3.2 設備材料費用歸類與計算
3.2.1 在進行工程計價文件編制時,未明確由建設單位供應的設備,其中建筑設備費用應作為計算營業稅、城鄉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的基數;工藝設備和工藝性主要材料費用不應作為計算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城鄉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的基數。明確由建設單位供應的設備,其設備費用不應作為計算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城鄉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的基數。
3.2.2 進行工程計價時,凡屬于設備范疇的有關費用均應列入設備購置費,凡屬于材料范疇的有關費用可按專業類別分別列入建筑工程費或安裝工程費。
3.2.3 工業、交通等項目中的建筑設備購置有關費用應列入建筑工程費。
3.2.4 單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建筑設備購置有關費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費。
3.2.5 由于非設備供應廠家原因的設備不完整或缺陷而進行修復所發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檢驗費用應計入設備購置費。
類別
|
設 備
|
材 料
|
靜置設備及工藝金屬結構制作工程
|
制造廠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貨的各種容器、反應器、熱交換器、塔器、電解槽等非標設備;
工藝設備在試車必須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藥品、油脂等
|
由施工企業現場制作的容器、平臺、梯子、欄桿及其他金屬結構件等
|
管道
工程
|
壓力≥10MPa,且直徑≥600mm的高壓閥門;
直徑≥600mm 的各類閥門、膨脹節、伸縮器;
距離≥25km金屬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
各類電動閥門,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合金閥、真空閥及襯特別耐磨、耐腐蝕材料的專用閥門
|
一般管道、管件、閥門、法蘭配件及金屬結構等
|
電子信息工程
|
雷達設備、導航設備、計算機信息設備、通信設備、音頻視頻設備、監視監控和調度設備、消防及報警設備、建筑智能設備、遙控遙測設備、電源控制及配套設備、防雷接地裝置、電子生產工藝設備、成套供應的附屬設備;
通信線路工程光纜
|
鐵塔、電線、電纜、光纜、機柜、播頭、播座、接頭、支架、橋架、立桿、底座、燈具、管道、管件等;
現場制作安裝的探測器、模塊、控制器、水泵結合器等
|
給排水、燃氣、采暖工程
|
加氯機、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攪拌器等投藥、消毒處理設備;
曝氣器、生物轉盤、壓力濾池、壓力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離子交換器、離心機、萃取設備、堿洗塔等水處理設備;
除污機、消污機、撈毛機等攔污設備;
吸泥機、撤渣機、刮泥機等排泥、撤渣、除砂設備、脫水機、壓榨機、壓濾機、過濾機等污泥收集、脫水設備;
開水爐、電熱水器、容積式熱交換器、蒸汽水加熱器、冷熱水混合器、太陽能集熱器、消毒器(鍋)、飲水器、采暖爐、膨脹水箱;
燃氣加熱設備、成品凝水缸、燃氣調壓裝置
|
設備本體以外的各種濾網、鋼板閘門、柵板及啟閉裝置的啟閉架等;
管道、閥門、法蘭、衛生潔具、水表、自制容器、支架、金屬構件等;
散熱器具,燃氣表、氣嘴、燃氣灶具、燃氣管道和附件等
|
類別
|
設 備
|
材 料
|
靜置設備及工藝金屬結構制作工程
|
制造廠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貨的各種容器、反應器、熱交換器、塔器、電解槽等非標設備;
工藝設備在試車必須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藥品、油脂等
|
由施工企業現場制作的容器、平臺、梯子、欄桿及其他金屬結構件等
|
管道
工程
|
壓力≥10MPa,且直徑≥600mm的高壓閥門;
直徑≥600mm 的各類閥門、膨脹節、伸縮器;
距離≥25km金屬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
各類電動閥門,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合金閥、真空閥及襯特別耐磨、耐腐蝕材料的專用閥門
|
一般管道、管件、閥門、法蘭配件及金屬結構等
|
電子信息工程
|
雷達設備、導航設備、計算機信息設備、通信設備、音頻視頻設備、監視監控和調度設備、消防及報警設備、建筑智能設備、遙控遙測設備、電源控制及配套設備、防雷接地裝置、電子生產工藝設備、成套供應的附屬設備;
通信線路工程光纜
|
鐵塔、電線、電纜、光纜、機柜、播頭、播座、接頭、支架、橋架、立桿、底座、燈具、管道、管件等;
現場制作安裝的探測器、模塊、控制器、水泵結合器等
|
給排水、燃氣、采暖工程
|
加氯機、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攪拌器等投藥、消毒處理設備;
曝氣器、生物轉盤、壓力濾池、壓力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離子交換器、離心機、萃取設備、堿洗塔等水處理設備;
除污機、消污機、撈毛機等攔污設備;
吸泥機、撤渣機、刮泥機等排泥、撤渣、除砂設備、脫水機、壓榨機、壓濾機、過濾機等污泥收集、脫水設備;
開水爐、電熱水器、容積式熱交換器、蒸汽水加熱器、冷熱水混合器、太陽能集熱器、消毒器(鍋)、飲水器、采暖爐、膨脹水箱;
燃氣加熱設備、成品凝水缸、燃氣調壓裝置
|
設備本體以外的各種濾網、鋼板閘門、柵板及啟閉裝置的啟閉架等;
管道、閥門、法蘭、衛生潔具、水表、自制容器、支架、金屬構件等;
散熱器具,燃氣表、氣嘴、燃氣灶具、燃氣管道和附件等
|
4.2.2 運輸和裝運設備材料劃分
裝運設備
|
成套購置或組裝的各類載客或運輸車輛和隨車輛購置的備胎、隨車工具;
裝載機、卸車裝置、爬斗及其鋼繩、滑輪;
振動給礦機,放礦閘門,前裝機,控掘機、推土機、犁土機;
翻車機、推車機、阻車器、搖臺、礦車、電機車、爬車機、調度絞車、架空索道及其驅動裝置
|
鋼軌、道岔、車檔、滑觸線,油料等
|
工業項目鐵路專用線
|
機車車輛和隨車輛購置的附件、隨車工具;
集閉及微機聯鎖裝置、各種盤箱
|
鋼軌、道岔、滑觸線、油料等;
線路工具、電瓷、電纜、道岔、量軌器等
|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