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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解答甲供材涉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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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包一工程,工程價款1000萬元,其中甲方供材800萬元,乙方勞務200萬元。我公司以800萬元增值稅發票,200萬元建安勞務發票入帳。800萬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繳建筑業營業稅?由開發商繳還是由乙方繳?有無政策依據? 問題回復: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給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墊付采購資金、材料發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會計處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其工程施工作業,并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收取工程款項。 營業稅的納稅人。《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關于甲供材料繳納營業稅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內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筑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 在建筑業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標報價及工程竣工結算價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業專用發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承包方一般以開具建筑業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稅。甲方30日內又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告“甲供材料”金額。因此,甲方發包人應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應繳納甲供材料費部分(800萬元)的營業稅額由工程發包方承擔。因此,若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200萬的工程合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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