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那么,何為單位和個人?其分類及標志如何?本文從民商法角度試著作些解讀。為控制解讀范圍,本文偏重于主體的界定和重要特征作說明。特別強調的是,本文僅從其他部門法角度對稅法特定稅種的納稅主體作些解讀,鑒于稅法和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及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探討或適可而止,只希望對全面理解稅法規定和判斷法律關系有些幫助。
一、單位
36號文規定,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一)企業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企業可分為:
1、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1)全民所有制企業
(2)集體所有制企業
(3)聯營企業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私營企業
注意:
A、上述企業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B、上述企業的劃分是從經濟性質上做的分類,計劃經濟時代一直沿用至今,已經成為特定的法律概念。其中上述企業都可以登記為公司制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1)聯營企業
(2)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4)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注意:
A、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聯營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B、上述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營業執照》。
(二)行政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3]218號),可分為:
1、各級各類國家機關
根據《憲法》及相關組織法規定,可分為:
(1)國家元首--主席、副主席
(2)國家權力機關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國家行政機關
①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
②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
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如開發區管委會、公安局派出所、鄉鎮工商所、稅務所等。
(4)國家審判機關
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③專門人民法院
④派出人民法庭
(5)國家檢察機關
①最高人民檢察院
②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③專門人民檢察院
④派出檢察機關
(6)國家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
注意:上述機關,依法應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2、政黨組織
(1)執政黨—中國共產黨
(2)民主黨派
①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②中國民主同盟
③中國民主建國會
④中國民主促進會
⑤中國農工民主黨
⑥中國致公黨
⑦九三學社
⑧臺灣民主自治同盟
(三)事業單位
1、定義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2、登記
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3、法人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4、證件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