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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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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2010-07-09 現就有關“公司+農戶”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 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10年版) 小劉看看——訂單農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總局2010年第2號公告指出: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想到現在許多農產品購銷企業,采用訂單形式幫農民報銷農產品。那么如果滿足一定條件能否享受優惠政策呢?根據2號公告,筆者認為條件如下: 1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農產品種植合同; 2向農戶提供種苗、化肥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 3農戶將培育好的農產品交付公司回收。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可以參照執行。我想這個跟一般意義上的訂單農業存在差異,但是,可以借鑒思路。當然,種植農作物與飼養又有很大的差異,農民的意愿、風險的承擔等可能都成為項目實施的障礙。 僅僅提出思路供參考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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