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4〕100號 2014.8.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寧夏、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以來,完善了稅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廣大納稅人,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了更好地加強車船稅稅源管理,減少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過程中的無序競爭,防止個別地區為提高財政收入、超額支付手續費吸引車船稅異地繳納的現象,防范執法風險、維護稅收秩序,現就嚴格規范車船稅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車船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七條關于車船稅納稅地點的規定。
對于稅務機關直接征收車輛車船稅的,應嚴格依據車輛登記地確定征稅范圍。嚴禁各級稅務機關征收車輛登記地以外的車船稅。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設置稅收執法風險預警指標,對稅務機關直接征收車船登記地以外車船稅的情形進行實時預警,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對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的規定,加強代收代繳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保險中介機構代收車船稅的監督、檢查,防范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車船稅,或者以任何形式擅自減免車船稅的行為。
二、依法執行代收代繳手續費規定
對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手續費。
稅務機關支付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時,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07〕659號)的規定,以代收代繳車船稅實際收入的5%標準執行,不得以各種方式變通提高手續費比例或違規支付手續費。
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為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車船稅征管,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開展自查,依法規范車船稅征收管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堅決進行查處。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地方自行提高手續費標準的危害性,統一行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糾正。要主動向本地區政府匯報,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照本通知要求,對涉及違規提高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或者獎勵的文件或相關條文等進行清理,對存在問題的要立即重新修訂或宣布廢止。對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各地稅務機關要將車船稅納稅地點和手續費規定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有關情況適時開展抽查,對違法違規情況進行通報。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