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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相關涉稅文件及廢止法規匯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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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又啟動了有史以來的第一次大規模的涉稅文件清理工作。這不失為明知之舉。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稅務代理事宜的規范或管理是征管法實施細則所明確的職責所在。借此之機,對涉及稅務代理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的所有制度、辦法性的文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有其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稅務代理文件目錄匯集 目前,從我國知名的幾家涉稅網站能夠查閱到,包括稅務總局、人事部、財政部以及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單獨或聯合印發的,關于稅務代理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類型的文件有40余份。為方便清理期間,現將這些文件的標題、名稱,按發文年限自后向前排列如下: ?。ㄒ唬?006年(5份):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6]5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 4、《注冊稅務師后續教育管理辦法》; 5、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 。ǘ?005年(2份): 1、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4號)?! 。ㄈ?004年(7份):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為納稅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服務的中介機構資格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并、變更、注銷稅務師事務所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5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5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留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審批意見的函(國稅函[2004]343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注冊稅務師考前培訓行政審批項目后進一步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78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57號); 7、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 。ㄋ模?003年(2份): 1、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注冊稅務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注字[2003]10號); 2、關于中國注冊稅務師英文譯名及變更網站域名的通知(國稅注字[2003]19號)?! 。ㄎ澹?002年(3份):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注冊稅務師行業與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分行業管理”決定的通知(財辦[2002]35號); 2、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在各地稅務師事務所中開展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業務的通知(國稅注字[2002]1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代理工作底稿(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2]961號)?! 。?001年(3份): 1、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關于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免試部分科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注字[2001]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1]117號); 3、國家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1]943號)。 (七)2000年(1份):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稅收工作中發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國稅發[2000]43號)?! 。ò耍?999年(12份): 1、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 2、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申請報告》、《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和《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式樣的通知)(國稅注字[1999]16號); 3、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務代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37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7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1999]14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公職人員離職從事稅務代理的意見》和《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9]154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業稅務師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2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92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和《稅務代理從業人員守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93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9號); 11、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體制改革中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7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34號)?! 。ň牛?998年(3份):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 3、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 。ㄊ?997年(0份): (十一)1996年(1份): 1、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 ?十二)1995年(2份):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嚴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的通知(國稅發[1995]60號)。 2、國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995]215號)?! 。ㄊ?994年(1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4]211號)?! 《?、已經明確廢止執行的文件 上述41份文件中的一些已經被明確廢止執行。其中,應該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因之后出臺了新文件而被明確廢止的;第二種是被因作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而廢止;第三種情況應該是被列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而失效或廢止的。但遺憾的是第三種情形卻不存在。這一通知聲明全文廢止或失效的290件和94件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之中,沒有一份是關于稅務代理或注冊稅務師管理的文件。因此,只能將屬于前兩種情形的文件標題列示如下: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9號)?! U止的出處是,2001年1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1]943號)明確:《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61號)于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9號文件)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嚴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的通知》(國稅發[1995]60號)。 依據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文件規定,此通知于1998年2月6日廢止?! ?、《國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995]215號)?! ∫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4]2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嚴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的通知》(國稅發[1995]6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995]215號)三個文件同時廢止。 依據出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 。ǘ┎糠謼l款被廢止的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34號)的第一條中“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辦事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的規定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4號)聲明停止執行。 2、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第八條第一款關于“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可申請免試部分科目的規定,被《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免試部分科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注字[2001]11號)宣布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中第五條“未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原執業稅務師,…其執業資格保留到2000年.過渡期結束后,其執業資格失效”的規定,因自2001年起,原執業稅務師資格已不再存在而失效。出處同上?! ?、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中的“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工作”(以下簡稱“考前培訓”)列入被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應該進一步清理并宣布廢止的原則 應該進一步進行清理并對已經過失或與最近的文件精神相抵觸的宣布廢止。清理的原則,應該圍繞三大原則。一是凡是與當前或今后稅務代理實際狀況及發展趨勢不溫和、不配套以及相背離的,均予以修訂或明確廢止;二是以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制定的三大文獻為藍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6]58號)、《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三是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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