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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2號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發布《黑龍江省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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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發布《黑龍江省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辦法》的公告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04-21 為進一步提高對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制定了《黑龍江省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黑龍江省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對油氣田企業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油氣田企業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油氣田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具體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在我省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單位、合作開發外圍小油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田管理機構特指中石油集團和中石化集團在我省設立的實際管理機構,不包括其所屬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田企業所屬單位特指油氣田企業管理機構下屬的分(子)公司,但不包括合作開發外圍小油田。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合作開發外圍小油田(以下簡稱小油田企業)指油氣田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其他企業以合資、合作方式共同開發的中小油田或邊際油田。按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可分為小油田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和小油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五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及所屬分公司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實行“兩級申報、集中繳納”的辦法,即由油氣田管理機構及所屬分公司分別就其發生的應稅項目自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由油氣田管理機構匯總各分公司數據后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匯總申報納稅。 第六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及所屬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油氣田管理機構向主管國稅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第七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所屬子公司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按獨立納稅人,向各自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小油田子公司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小油田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油氣田管理機構匯總繳納。 第十條 小油田分公司由油氣田管理機構核算各油田(井口)原油、天然氣產量,并按油氣田管理機構下達的《分稅計算表》中分配的產量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計算方法為:每月根據分公司原油產量和油氣田企業原油商品率計算分公司原油商品量,再根據該商品量占整個油氣田企業商品量比例和油氣田企業當月應交增值稅計算應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分公司應交增值稅=油氣田企業應交增值稅×(分公司產量×油氣田商品率÷油氣田企業商品量)第十一條 小油田分公司繳納的增值稅款視同油氣田管理機構異地繳納稅款,在當月油氣田管理機構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時統一計算抵減。 第十二條 小油田分公司的原油、天然氣產量由油氣田管理機構負責核算。油氣田管理機構應當于每月征期內將上月各小油田分公司的《原油產量統計表》《分稅計算表》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第十三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應將經審核的上月《原油產量統計表》《分稅計算表》抄送小油田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 第十四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及所屬單位所需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準后,由各單位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增值稅銷項專用發票,由各單位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報稅;各油氣田企業所屬單位取得的認證無誤的進項專用發票由油氣田管理機構統一抵扣。 第十五條 小油田企業主管國稅機關應與油氣田管理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及時向油氣田管理機構主管國稅機關通報有關情況,對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國稅局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為便于稅源管理,對外埠納稅人在我省勞務發生地未設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產性勞務的,可以委托接受勞務的單位代征。接受勞務的單位是指與納稅人發生勞務關系并負責結算勞務費的油氣田管理機構或所屬單位。 第十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以對外承包工程合同作為確認依據。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是指油氣田企業在中國境外承攬石油勘探開發項目、修理修配項目及其他承包項目依法與境外公司、機構簽訂的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涉外經濟合同。其合同雙方當事人,甲方為境外公司、機構,乙方為油氣田企業。 第十八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簽訂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后,具體承辦的油氣田企業所屬單位在國內購買用于承包工程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時,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使用油氣田管理機構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收到油氣田企業報送的有關合同資料后,應及時登記《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稅源控管臺賬》,建立納稅人檔案,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條 油氣田管理機構發生重組、改制時,應將相關文件資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油氣田管理機構主管國稅機關要及時向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報告,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對重組改制過程中涉及適用稅收政策、預算級次等問題帶來的稅收影響進行調查分析。 第二十一條 確屬稅收管理需要而企業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又不能滿足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統一制作調查表或統計表,并避免企業重復報送數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國稅發〔2008〕12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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