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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1996]64號 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全文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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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1996]64號 1996-07-17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七批)的通知》(財法字[1999]57號)本文自1999.11.19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緩解監獄、勞教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支持監獄、勞教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優惠政策。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監獄、勞教單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批準列入計劃的固定資產投資,除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監獄、勞教局機關辦公設施和職工宿舍、監獄、勞教單位所建非警用辦公設施和家屬宿舍的建設投資,以及非監獄、勞教場所的生產經營性投資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本通知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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