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一、出臺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稅務稽查案件面臨了更多新情況、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制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以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2002年制定的《安徽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達不到實施有效監督制約內部權力,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修改已有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勢在必行。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國稅辦發〔2010〕49號);2014年底,出臺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審理程序、執行監督等方面作出重大改革。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緊隨改革思路,結合實際,修訂了《安徽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監督對象問題
《辦法》第四條規定“縣及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均應成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本級稽查部門查處的重大稅務案件。”
這里強調的是“本級稽查部門”查處的案件,市局僅審理市局稽查局查處的案件而不是審理的案件。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繳納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這里的稽查局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法理上,縣局稽查局是有獨立的案件檢查、審理、處理、執行的權力的。我省現行征管模式實施集約稽查,縣稽查局查處10萬元以上案件交由市局稽查局審理,這作為稽查模式的探索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將市局稽查局審理的縣局稽查局查處的案件移交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就會存在諸多問題。首先,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本意相違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就是一級稅務局對本級所屬稽查局稽查工作的一種事中監督行為,是為了重大的稅務案件能夠得到公平公正慎重的審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如市局審理縣局稽查局查處案件,就違背了本級監督原意。其次,從審理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來看,市局審理機構無力承擔全市范圍內各縣局稽查局查處的達標的重大稅務案件。再次,存在責任承擔的問題。如果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委員會審理了縣局稽查局查處的案件,即使執法文書是以縣局稽查局名義作出,納稅人如對審理決定不服,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二十九條規定,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省局就會收到更多以市局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市局要疲于答辯,牽扯巨大工作量。因此,這里明確各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僅受理本級稽查局查處的案件。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問題
第十條關于重大稅務案件范圍的問題是《辦法》的核心,下面對有關條款進行解讀。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問題。總局授權各省制定本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并未授權各市、縣可以自己制定。所以,只能由省局收集各市、縣標準進行統一發布。為避免全省16各地市、62個縣(市)共出現78個不同標準,我們在反復摸底、充分調查統計的基礎上劃分了省、市、縣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今后,根據案件查處情況的變化,適時再對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進行調整。
(二)應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是指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涉及案件當事人有稅收違法行為,須以稅務機關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定性為依據而進一步追究案件當事人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案件。例如,某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是否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不包括僅向稅務機關移送涉案當事人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案件。對移送涉稅線索的案件,稅務機關查實后僅需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檢查結果即可,但檢查發現涉嫌犯罪,擬移送公安機關的除外。
(三)目前稽查部門涉稅移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提前介入。即檢查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即向公安部門移送。移送時尚未下達稅務處理、處罰文書;一種是查實移送,對一個案件檢查、審理結束后,涉嫌犯罪的,例如逃避繳納稅款的情形等,移送時通常出具稅務處理、處罰文書。對第一種情形,暫不移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待公安機關查實后,需要稅務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的,再移送。第二種情形需移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四)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受第十條前四項案件范圍的限制,由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審理委員會主任自主把握。
四、關于聽證的問題
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了“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案件提請審理前稽查局組織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這兩條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聽證發起基于處罰告知,提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前發生的聽證意味著稽查局在提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前就應當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形成成熟的審理決定,并將擬進行處罰事項告知行政相對人。稽查局提交重大案件審理時將聽證材料一并提交。經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改變了原稽查局關于行政處罰審理意見的,還應當對行政相對人就擬處罰事項再次進行告知,也可能再次發起聽證程序。簡言之,可能發生兩次處罰告知,也可能發生兩次聽證程序。第二,不論是提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之前還是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后發生的聽證程序,都由稽查局組織實施。
五、部門審理職責問題
第八條規定了“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對不涉及本部門業務的,也可以就案件政策適用、定性處理等方面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這里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成員單位審理案件內容涉及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責無旁貸,應當認真審理;第二,如不涉及本部門職責,作為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也有義務認真審理案件,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充分表達意見,避免實際工作中因不涉及本部門業務不表態、不回應的情形發生。
第二十一條“對案件涉及具體業務及政策適用等問題,由該業務主管職能部門提出主導審理意見”。是為了解決一旦各成員單位在某些政策適用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應當以主管業務部門意見為權威,主管業務部門應當承擔確保政策正確理解和適用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成員單位中政策對應部門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國稅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是為了解決政策請示到底是由法規、稽查還是政策對應部門負責扯皮打架問題。由政策對應部門進行政策請示更有效率、更權威、溝通更方便,避免因工作不對口上級不回應而影響工作。
六、具體協調操作問題
對于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中提到的協調問題,指的是充分溝通、互換意見、解釋說明。有些具體案情成員單位僅從書面審理是無法得知的,加上一些政策理解、證據材料的認識不同,很容易使成員單位審理案件時產生錯誤判斷。通過稽查局與成員單位面對面的溝通了解,有些分歧是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這也是為了提高案件審理效率。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通過溝通、協調,稽查局認可了某些成員單位提出的審理意見,擬變更原稽查審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就擬變更事項通報未對稽查局原審理意見提出異議的成員單位。再根據收到的反饋情況選擇如何繼續審理程序。
七、文書使用問題
我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適用文書均以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所附文書樣式為準。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單位反映需主任、副主任批準簽字的文書總局文書樣式中未設計簽字的地方。實際工作中,省局工作模式是打印兩份正式文書送交一份給領導審簽,領導通常在文書的左或右上角簽字,領導簽字后方可憑此件到辦公室加蓋本局公章。對外正式送達的是領導未簽字的加蓋公章的正式文書,領導簽字的由承辦部門留存歸檔。因此,在總局設計的文書中沒有必要再在文書中專門設計領導簽字的地方。但是考慮到審理工作中有些過程性審理程序需審批文書予以固定,特設計了通用審批表,只需在“審理事項”一欄區分不同工作環節即可(如:補充調查環節需領導審批填寫“補充調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意見”一欄需將事實、理由、協調情況等表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