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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辦發[2004]29號 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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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 2004.8.2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華全國鐵路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為了積極推進工會組建工作,確保基層工會籌備建立期間所需的經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級工會收到工會經費(籌備金)后向有關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有關單位憑專用收據在稅前列支。 二、上級工會對有關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籌備金),除按現行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解繳經費外,要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基層工會籌建期內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三、籌建工作結束,并經上級工會批準正式建立組織后,有關單位自批準之月起,不再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改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再由本單位工會按照全總和省幾級工會有關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規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級工會上繳工會經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臺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總工發[2005]9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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