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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俱樂部的會員費如何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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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在高爾夫俱樂部注冊會員,支付會員費40萬元,2年后可以轉讓。請問這部分費用如何攤銷,能否稅前列支?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6項關于會員費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問題所述會員費,如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支付該會員費時直接確認為費用;否則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費用。 關于高爾夫會員費稅前扣除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支出的規定判斷,如稅法第八條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高爾夫球會員費,如果是滿足公司管理人員日常休閑娛樂,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確屬于用來聯系業務招待客戶使用的,可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并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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