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供電公司,由電網公司和地方政府投資(各占50%股權)成立的。現在我公司變更為電網公司全資子公司,隨后進行賬務合并,將地方政府50%的股權轉作“資本公積”。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應付款——地方政府”科目, 貸記“資本公積”科目。請問我公司該項資本公積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因此,貴公司變更為電網公司全資子公司,將地方政府50%的股權由“長期應付款——地方政府”科目轉為“資本公積”科目,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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