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現行印制發放的各類統一發票(含《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發票工本費。
二、由于國家稅務總局沒有設置統一收款收據,根據各地意見,省局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印制發售《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現有的《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可繼續發放、使用,納稅人使用完畢后,可自行購制、開具收款收據。請各地及時做好相關宣傳、銜接工作。
三、郵資門票類發票原按工本費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費從2013年1月1日起取消。
四、各單位應及時做好發票工本費取消后的預測工作,在確保納稅人用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地稅發票的印刷、運輸、倉儲保管、損耗及宣傳等各項工作,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經費預算,保證正常履行職責。
五、全省地稅發票印制計劃上報、審批、印制、領購、配送以及印刷費用結算的管理模式維持不變。
六、取消發票工本費涉及眾多納稅人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及時準確做好各項相關工作,確保該項政策落實到位,嚴防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突發事件發生。
七、本通知涉及納稅人的相關事項,請各單位及時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