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股東或者出資人由于某種原因或出于某種考慮不便將自己的名字顯示在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組織的名義作為股東辦理公司注冊及工商登記,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代持股權的可以是親戚、朋友、同學、公司,甚至是公司的員工,但各種代持股權方式均存在著不同的風險。我們將通過以下一則案例,就公司員工代持股存在的稅收風險,進行簡單分析。
案情
A公司欲收購B公司的股權,但因某些客觀原因的限制,A公司打算以公司員工李某的名義來代持所收購的股權。2008年A公司將一筆款項匯入李某的個人賬戶,李某收到該筆款項后,即與B公司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用該筆款項取得了B公司30%的股權。完成股權收購后,A公司將該筆股權收購款支出列在了該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上。
但在此后的稅務稽查中A公司卻因該筆股權收購款而遇到了問題,稅務機關認為該筆款項屬于企業出借給公司員工的借款,且時間已經超過連續12個月,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A公司卻認為李某是代A公司代持股權,用于購買B公司30%股權的該筆資金李某并沒有實際獲得,所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后經多次溝通,A公司認同了稅務機關的觀點,并補繳相應的稅款。
案件爭議焦點
公司員工代持股在怎樣的情況下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律師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關于代持股的問題明確規定,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代持股權是合法并受法律保護的。其次,本案中稅務機關之所以將該筆款項認定為李某的工資、薪金并要求A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關鍵在于用于購買股權的該筆款項雖然列支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上,但所購買的股權形式上是登記在李某的名下,其表面性質應為李某向A公司的借款,且該筆款項時間跨度已超過連續12個月未歸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員工向公司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員工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三,《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以此類長期掛賬的方式向企業員工支付大額的工資、薪金,從而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法律小貼士
公司員工代持股除了存在上述稅收風險外,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1)員工拒絕歸還所代持的股權;(2)員工違反公司意愿行使股東權利,例如行使表決權;(3)員工未經公司許可轉讓、抵押所代持的股權;(4)因員工個人債務而導致所代持的股權被第三方查封。此外如果以公司名義代持股,則可能會在股權轉讓時出現雙重征稅的風險。正是因為存在這些難以預見、難以避免的風險,本律師對于公司員工代持股此類方式并不提倡。通過公司員工代持股的方式固然可以使得公司解決了眼前的困難,但卻給未來埋下了炸彈。所以在選擇股權代持時,應充分考慮代持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及稅收風險。如果不可避免必須要代持股,那么也應選擇適合自己的代持方式,并學會預防、規避風險,在代持股權前實際出資人應與名義出資人先簽署一份書面的股權代持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予以明確的約定,一旦糾紛發生即可以依據簽署的協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