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這是稅總貫徹落實國務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事前審批”的重要文件。60號公告顛覆了傳統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前審批模式,改由非居民納稅人在信息披露的基礎上自行評估適用。
本期資訊,明稅將簡要介紹60號公告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一、60號公告的出臺背景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124號文”),規定了非居民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程序。根據124號文的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申請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消極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事先獲得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批。
隨著18大以來國務院大力推行的“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改革的不斷實施,一些原有的稅收方面審批事項也被逐步清理。2015年5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明確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取消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
在此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于9月11日發布了第60號公告——《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取代了124號的規定。
二、60號公告的主要內容
1、“自我評估模式”下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義務
60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并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報告表和資料。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提供相關核實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將直接判定該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2、未及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或錯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的補救措施
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征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辦理退還手續。
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但60號公告未明確是否需要額外支付利息或滯納金等。
3、稅務機關后續監管的方式和手段
在取消事前審批的同時,60號文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防范協定濫用和不合理避稅行為。如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認為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其他補充資料并配合調查。
同時,后續管理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如發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的,可以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或稅款退還查實工作過程中,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可以尋求上級稅務機關的協助;必要時可以啟動相互協商或情報交換程序。
4、被取消稅收協定待遇的法律后果
后續管理過程中,非居民納稅人一旦被發現或判定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稅務機關有權要求該非居民納稅人補繳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從該非居民納稅人來源于中國的其他所得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納稅人應納稅款,或依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爭議解決機制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非居民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稅收協定提請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非居民納稅人提請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的,按照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條款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6、60號公告的實施日期和過渡期政策
60號公告將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在施行日之前發生,已按審批程序申請并批準享受協定待遇的,繼續享受協定待遇直至審批期滿;在施行日之前發生,已按審批程序申請但未完成批準的,按照新《辦法》執行。
三、明稅評析:
作為一項重要的簡政放權措施,60號公告在便利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協定的同時,也給納稅人帶來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如果稅務機關在后續審查監管環節發現該申請不符合享受稅收待遇的條件時,非居民納稅人不僅需要補繳稅款,還可能會被處以滯納金、罰款和加收利息等。
同時,監管方式的轉變也將倒逼中國的稅務機關不斷創新創和加強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后續監管。比如,60號公告明確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建立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后續管理措施。這意味著非居民納稅人一旦有過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不良記錄”,將會對該納稅人未來申請稅收協定待遇產生消極影響。
而且,60號公告還通過細化非居民納稅人提交備案申請資料時需明確披露的信息來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如,非居民納稅人因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而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的,須明確是否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以及非居民納稅人派遣人員在中國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連續或累計持續的時間等。
在新的監管模式下,明稅提醒非居民納稅人應特別注意防范60號公告下的相關涉稅風險,并及時跟進最新的政策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