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那么,如何確定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呢?如何計算加計抵減額呢?小編通過幾個案例來對上述問題進行解析,希望能對大家的實務操作帶來一定幫助。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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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結合39號公告和87號公告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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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一)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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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一般納稅人企業成立于2018年3月,經營范圍包括物業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銷售貨物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于2019年4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該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銷售額共計2000萬元,其中:貨物銷售額800萬元,物業服務銷售額700萬元,餐飲住宿服務銷售額500萬元。
解析: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500/2000=25%<50%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沒有超過50%,不能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
【案例2】某一般納稅人企業成立于2018年3月,經營范圍包括物業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銷售貨物。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于2019年4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該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銷售額共計2000萬元,其中:銷售貨物銷售額500萬元,物業服務銷售額300萬元,餐飲住宿服務銷售額1200萬元。
解析: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2020年是否能夠適用,依據2019年相關數據確定。
(二)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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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企業成立于2019年10月1日,同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包括物業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銷售貨物。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銷售額共計1000萬元,其中:貨物銷售額400萬元,物業服務銷售額200萬元,餐飲住宿服務銷售額400萬元。
解析: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600/1000=60%>50%
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400/1000=40%<50%
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沒有超過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不能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案例4】某企業成立于2019年10月1日,同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包括物業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銷售貨物。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銷售額共計1000萬元,其中:貨物銷售額200萬元,物業服務銷售額200萬元,餐飲住宿服務銷售額600萬元。
解析: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600/1000=60%>50%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三)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解析
【案例5】某一般企業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經營范圍包括物業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銷售貨物。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銷售額共計2000萬元,其中:貨物銷售額400萬元,物業服務銷售額700萬元,餐飲住宿服務銷售額900萬元。
解析: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1600/2000=80%>50%
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900/2000=45%<50%
2019年,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沒有超過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不能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案例6】某一般企業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經營范圍包括物業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銷售貨物。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銷售額共計2000萬元,其中:貨物銷售額400萬元,物業服務銷售額200萬元,餐飲住宿服務銷售額1200萬元。
解析: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1200/2000=60%>50%
2019年,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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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某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銷項稅額為15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元,進項轉出稅額10萬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余額5萬元。此外無其他涉稅事項。該納稅人當期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呢?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100×15%=15萬元
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10×15%=1.5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5+15-1.5=18.5萬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50-100-10=40萬元
抵減后的應納稅額=40-18.5=22.5萬元
【案例8】某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銷項稅額為12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元,進項轉出稅額10萬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余額5萬元。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100萬元(不含稅價,征收率3%。此外無其他涉稅事項。該納稅人當期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呢?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100×15%=15萬元
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10×15%=1.5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5+15-1.5=18.5萬元
一般計稅項目: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20-100-10=10萬元
抵減后的應納稅額=10-10=0
加計抵減額余額=18.5-10=8.5萬元
簡易計稅項目:
應納稅額=100×3%=3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一般計稅的應納稅額+簡易計稅的應納稅額=0+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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