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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有應納稅額貨代業增值稅率倒掛為那般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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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無營運資質證明,營業范圍無運輸業務,國稅局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照代理業開具6%,該企業也完全按照稅務要求開具6%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該企業雖然營業執照上沒有運輸業務,但是在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業務,卻是包含了運輸、裝卸等業務,由于該企業自身沒有營運能力,委托外部運輸單位完成運輸任務。因此,該企業取得的是11%的運輸進項發票,而對外開具的是全額6%的代理發票,且其運輸成本在整個業務中占絕對比例。這樣,就造成了貨代企業稅率倒掛,長期難以實現應納稅額。
經了解,此種情形在國內貨代行業非常普遍,很多稅務干部也持認同和默許態度。筆者試從增值稅原理角度對其分析如下:
一、業務應如何定性?
貨代企業堅持這樣做的理由是本企業業務屬于貨運代理服務。
我們看一下財稅〔2013〕106號文件是如何定義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按筆者理解,純粹的貨物運輸代理只是為委托人辦理相關業務手續,而并非同時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否則就不是單純的代理業務,而是代理與運輸等混業經營了。對照該企業業務,完全可以發現,該企業為客戶代辦的不僅是聯系并辦理相關手續等純代理業務,而且包含了代為運輸業務。營改增文件中對這種混業經營業務也早有明確,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該企業上述業務應該適用混業經營增值稅政策,分別核算代理和運輸等不同稅率的銷售額,不能單純以營業執照沒有運輸業務和自身沒有運輸能力與資質來簡單套用代理業增值稅率。
二、對無運輸資質貨代企業不得開具運輸業專業發票是否合理?
的確,有地方稅務機關明確沒有營運資質的貨代企業不得開具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規定是不合理的。因為企業雖然沒有營運資質,但完全可以通過委托有資質運輸企業代為完成運輸業務。從委托方角度來看,直接運輸和間接運輸是沒有任何區別的。從增值稅鏈條來看,貨代企業自身直接完成運輸和委托外部單位完成運輸業務,也不過是進項稅額內容由自有車輛、油品耗用,換成了購進運輸業務而已,對其業務實質的界定和適用稅率是毫不關聯的。
恰恰相反,由于部分地區不允許純貨代企業開具運輸業專業發票,只能默許其按照收取的全額開具并計算6%銷項稅額,反而造成了本來有運營資質的貨代企業進行人為業務分立。企業通過籌劃,將原有的運輸資質和車輛另外成立一家運輸公司,自身變為無運營資質的貨代企業。這樣,針對不同客戶,強烈要求1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改由運輸公司直接承接業務。不要求11%運輸發票的甚至不需要抵扣增值稅的客戶,則通過純貨代企業開具6%代理專票或者普票,造成同樣業務卻適用不同稅率的奇怪現象。
因此,筆者建議在總局層面對此問題給予明確,真正發揮稅制的中性作用,也使營改增改革進一步得到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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