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以下簡稱本準則)對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進行了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其在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以及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的權益進行信息披露。
企業披露的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以及該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能夠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下列內容:企業在確定能夠對其他主體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所作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企業集團的少數股東權益對企業集團業務活動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同時,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也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下列情形進行評估:使用企業集團資產和清償企業集團債務存在重大限制的,該重大限制的性質和程度;企業存在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的,與企業在該主體中的權益相關的風險;企業在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有權益的,該權益的性質和風險;企業在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性質和風險;企業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發生變化的,該變化的財務影響。
企業應當應用重要性原則,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綜合于考慮各項權益的風險特征和回報特征,判斷各項信息披露準的詳細程度。對企業或企業集團而言重要的權益,需要單獨且詳盡地披露;
對企業或企業集團而言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單獨披露的權益,可以匯總披露。對匯總披露的信息,企業需要明確分類匯總的依據,例如,按照其他主體的業務性質、所在行業,以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等進行分類。
二、關于適用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企業在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其中,合營安排包括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同時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和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本準則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附注中重復披露相關信息。
對于離職后福利計劃或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計劃,其信息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即使有些離職后福利計劃通過結構化主體開展相關活動,其信息披露也不適用本準則,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對于企業在其參與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營安排中的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簡稱金融工具列報準則)。但是,企業對該合營安排具有重大影響或該合營安排是結構化主體的,適用本準則。企業作為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對其在合營安排中的權益的披露,分以下幾種情況:(1)企業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適用本準則;(2)企業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響,但合營安排是結構化主體的,在遵循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相關要求的同時,還應當遵循本準則關于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的披露要求;(3)企業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響,且合營安排不是結構化主體的,應當適用金融工具列報準則。
對于企業持有的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適用金融工具列報準則。但是,企業在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的權益,以及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中的權益,適用本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等準則,部分股權投資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由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權并不改變權益的性質,所以對于這部分權益(包括在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的權益,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中的權益),應當在遵循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相關要求的同時,遵循本準則的相關披露要求。
三、關于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定義
(一)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
本準則所指的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是指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使企業參與其他主體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可變回報的權益。
在本準則中,其他主體包括企業的子公司、合營安排(包括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等。
企業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能夠使其參與其他主體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可變回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合并財務報表準則)對“相關活動”和“可變回報”進行了界定。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可變回報是指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務而變動。根據上述定義,企業因其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承受了其他主體經營業績變動的風險。企業的參與方式不僅包括持有其他主體的股權,還包括持有其他主體的債權,或向其他主體提供資金、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和擔保等。企業通過這些參與方式實現對其他主體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二)結構化主體
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其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僅與行政性管理事務相關。
在判斷某一主體是否為結構化主體,以及判斷該主體與企業的關系時,應當綜合考慮結構化主體的定義和特征。結構化主體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中的多項或全部特征:
1.業務活動范圍受限。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業務活動范圍受到了限制。例如,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結構化主體,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和購買信貸資產后,根據相關合同,其業務活動是將來源于信貸資產的現金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2.有具體明確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較單一。結構化主體通常是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主體。
例如,有的企業發起結構化主體是為了將企業的資產轉讓給結構化主體以迅速回收資金,并改變資產結構來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需要;有的企業發起結構化主體是為了滿足客戶特定的投資需求,吸引到更多的客戶;還有的企業發起結構化主體是為了專門從事研究開發活動,或開展租賃業務等。
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撐其業務活動,必須依靠其他次級財務支持。次級財務支持是指承受結構化主體部分或全部預計損失的可變權益,其中的“次級”代表受償順序在后。股本本身就是一種次級財務支持,其他次級財務支持包括次級債權、對承擔損失作出的承諾或擔保義務等。
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的股本占資產規模的份額較小,甚至沒有股本。當股本很少或沒有股本,不足以支撐結構化主體的業務活動時,通常需要依靠其他次級財務支持來為結構化主體注入資金,支撐結構化主體的業務活動。
4.通過向投資者發行不同等級的證券(如分級產品)等金融工具進行融資,不同等級的證券,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的集中程度也不同。例如,以發行分級產品的方式融資是對各級產品的受益權進行了分層配置。購買優先級的投資者享有優先受益權,購買次級的投資者享有次級受益權。
投資期滿后,投資收益在逐級保證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歸購買次級的投資者,如果出現投資損失,先由購買次級的投資者承擔。由于不同等級的證券具有不同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發行分級產品可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例1】甲銀行(發起人)委托某信托公司設立乙信托(結構化主體)。甲銀行將其信貸資產轉讓給乙主體,以滿足甲銀行自身資產負債管理的需要,這是一種結構化設計。乙主體以信貸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通過承銷商向投資者發行不同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籌集資金,并向甲銀行支付信貸資產轉讓對價。信貸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走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收益來源,本例中,資產支持證券分為優先級和次級,其中優先級還分為優先A檔、優先B檔和優先C檔,不同等級的證券對應著不同等級的受益權,這也是一種結構化設計。根據約定,甲銀行持有乙主體發行的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其持有規模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規模的5%。甲銀行同時向乙主體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乙主體因此向甲銀行支付服務費。本例中,乙主體在信托合同等相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由于權益結構比較分散,表決權或類似權力不作為確定乙主體的控制方的決定性因素。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見圖1,資金流見圖2。
四、關于重大判斷和假設的披露
(一)對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判斷
企業應當披露對其他主體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這些判斷和假設變更的情況。
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持有權益的,應當判斷通過持有該權益企業能否對其他主體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總體判斷依據,針對某些具體情況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權益性質改變導致企業得出與原先不同的結論時所作的重大判斷和假設。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企業持有其他主體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仍控制該主體的判斷和假設,或者持有其他主體半數以上的表決權但并不控制該主體的判斷和假設。
企業持有其他主體20%以下的表決權但對該主體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或者持有其他主體20%或以上的表決權但對該主體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
企業通過單獨主體達成合營安排的,確定該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的判斷和假設。
確定企業是代理人還是委托人的判斷和假設。企業應當根據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判斷企業是代理人還是委托人。
【例2】甲企業集團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但甲集團認為其能夠控制乙公司。甲集團在其2×14年報的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
本集團持有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表決權比例亦為40%。雖然本集團持有乙公司的表決權比例未達到半數以上,但本集團能夠控制乙公司,理由如下:(1)乙公司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均不超過1%,且沒有跡象表明其他股東會集體表決;(2)近5年來其他股東出席或通過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未超過乙公司總表決權的20%;(3)本集團有權任免乙公司董事會中的多數成員;(4)本集團有權主導乙公司的經營活動并享有可變回報。
【例3】甲企業集團持有乙公司17%的股份,但甲集團認為其能夠對乙公司實施重大影響。甲集團在其2×14年報的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
本集團持有乙公司17%的股權,對乙公司的表決權比例亦為17%。雖然該比例低于20%,但由于本集團在乙公司董事會中派有代表并參與對乙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所以本集團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
(二)對投資性主體的判斷及主體身份的轉換
企業應當披露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雖然不符合合并財務報表準則有關投資性主體的一項或多項特征但仍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原因。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了投資性主體的判斷依據。企業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時,根據本準則,企業應當披露與這一認定相關的重大判斷和假設。
如果企業不具備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所列舉的投資性主體特征中的一項或多項特征,但仍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企業應當披露作出這一認定的原因。
企業(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的,應當披露該變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該變化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企業被認定為投資性主體,根據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企業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并范圍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對停止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相關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由成本法轉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會計處理方法的轉變會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影響。針對這項變化,企業應當在變化當期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對其主體身份變化這一情況及其原因予以說明;
(2)對變化當日不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子公司的投資的公允價值,以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以及相應的列報項目。
企業(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的,應當披露該變化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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