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地稅稅一發[2000]第11號 2000-10-20運城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破產清算組變賣或拍賣破產企業的不動產是否應繳納營業稅的請示》(運署地稅流發(2000)32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企業宣告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但破產企業仍擁用財產所有權。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發生變賣或拍賣破產企業不動產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稅目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為破產企業。
鑒于原企業已宣告破產,因此由清算小組負責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稅款。
特此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