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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國稅函[2008]264號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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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請問:如果企業在2007年,未計提或未提足職工福利費,對于未提或未提足的部分,是否可在稅前計算扣除?這“計算扣除”到底如何操作? 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第一條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三、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2007年度企業的福利費支出無論是否計提或是否提足,匯算清繳時均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在稅前計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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