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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3/4/12 來源: 閱讀次數: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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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2012-3-30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頒布實施以來,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營業稅納稅地點政策的執行問題。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確保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方便稅收征管,現就營業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機構所在地的確認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機構所在地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有關規定,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其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關于金融保險機構的納稅地點問題 (一)各銀行所屬分行營業部、縣級支行(包括:一級支行和縣級分理處)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各證券公司所屬證券營業部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各保險公司所屬分公司、縣支公司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該自然資源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補充通知》(新地稅發[2003]132號)第三條“關于納稅地點問題”和《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資產轉讓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8]362號)第五條“關于納稅地點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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