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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一[1999]183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通行費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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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通行費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浙地稅一[1999]183號 發文日期:1999-07-09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為正確貫徹執行過路過橋等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營業稅各項政策,加強征收管理,經省局研究,現就通行費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的認定和稅務登記問題 凡收取通行費收入的單位(以下簡稱收費單位),不論其性質如何,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對收費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收取通行費的,以收費單位為通行費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受托單位取得的手續費等收入,仍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收費單位應按期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收費單位所屬非獨立核算的收費點(站),應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計稅營業額問題 以收費單位向繳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營業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代收款項、代墊費用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計稅營業額。 對收費單位之間互相委托收取通行費的,以本收費單位向繳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加上從其他收費單位返回的通行費減去支付給其他收費單位的通行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對跨市、縣設立收費點(站)的收費單位,其各收費點(站)通行費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從1999年8月1日起,暫按各收費點(站)所在縣、市公路線長占該收費單位的收費公路總線長的比例折算。 三、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通行費收入應按營業稅稅目中的“服務業--其他服務業”項目,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為收費單位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五、納稅地點問題 收費單位應納的通行費營業稅,除省局另有規定外,由收費點(站)所在縣、市地稅機關征收。未經省局同意,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調整納稅地點。 六、納稅期限問題 通行費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收費單位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七、發票管理問題 從1999年7月1日起,收費單位統一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有關通行費發票使用的具體規定,省局將另行下文。 八、征免稅問題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任何地區、部門無權作出減免通行費營業稅的規定,有關部門對通行費無論如何管理、上交、存儲等等,均不能作為免征、緩征或不征營業稅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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