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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國稅函發[2005]304號 明確增值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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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5-12-07 發文字號: 穗國稅函發[2005]304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近期各單位在增值稅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市局組織召開了稅政會議進行討論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贈送行為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隨著銷售方式的變化,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贈送貨物的形式多種多樣。為嚴格該類行為的增值稅管理,營造公平、合理的經營環境,對涉及納稅人經營過程贈送行為的增值稅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納稅人與購買方約定購買指定貨物或達到約定的購買金額、數量后贈送貨物等與直接銷售貨物行為相關的贈送行為,是納稅人促銷經營手段,是銷售折扣的一種形式,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款"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的規定,在銷售單據上填列銷售和折扣貨物的名稱數量、金額的,納稅人可按取得的進貨發票計算進項稅額,按最終實現的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附帶贈送貨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 (二)納稅人與上述第(一)款所指直接銷售貨物行為無關的贈送貨物,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二、關于受托開發軟件產品征稅界定問題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應按著作權歸屬確定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開發軟件產品后,該軟件產品著作權仍歸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開發軟件產品后,該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征收營業稅;著作權歸屬不清的,一律征收增值稅。 三、關于"直銷產品經銷商"征稅問題 據了解,從事"直銷產品"的經營者銷售額達到約定數額,領取《營業執照》、并與從事"直銷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簽訂合同,成為"直銷產品經銷商".其取得的收入一是"直銷產品"銷售收入,即向生產銷售企業購買產品后再向顧客銷售;二是介紹顧客向生產銷售企業購買產品的代理收入。因此,"直銷產品經銷商"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分別核算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一并征收增值稅。 四、關于進出口經營企業代理進口免稅儀器、設備處理問題 經批準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的單位委托進出口經營企業代理進口的,由受托方在進口報關單上同時填報委托方名稱,將境外發票和進口報關單一并交給委托方據以入賬,受托方不需向委托方開具發票,不征收增值稅。否則,對受托方不符合代購業務規定的,應按購銷行為計征增值稅。 五、關于拋秧盤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關于拋秧盤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36號)的規定,拋秧盤為塑料制品,且不屬于農機的征收范圍,應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穗國稅[1999]735號停止執行,對拋秧盤自2005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已免征的稅款不再補征。 六、關于小規模出版企業適用征收率問題 小規模出版企業取得的書刊、雜志銷售收入,應按工業小規模企業征稅,適用6%征收率。 七、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所涉及應繳增值稅的計算問題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小規模納稅人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以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不再換算"不含稅價格",按照: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的公式計算其應繳增值稅。 八、關于一般納稅人丟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自20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對一般納稅人丟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按照《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九、關于納稅人逾期開具發票的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逾期開具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逾期開具發票可參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逾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處理。 十、關于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一)《鐵路運雜費收據》的抵扣問題 納稅人取得的《鐵路運雜費收據》,可按照《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332號)已失效的規定申報抵扣。 (二)對取得部分項目不全的公路、內河運輸發票的處理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票面對運輸項目及金額未作格式規定,運費金額構成項目中的數量、單位運價、計費里程等填列不全的情況時有發生。目前,公路及內河運輸發票已進行采集比對,在不影響發票唯一性并能按規定采集、報送相關信息的,可暫予以抵扣;如通過比對發現數據有誤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各單位在執行上述辦法的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流轉稅處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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