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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家禽飼養企業可否直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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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家外商投資家禽養殖企業,在2006年根據當時的相關政策申請獲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免30%企業所得稅(祥見國稅函[2006]856號)。而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家禽飼養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而我公司正是從事家禽飼養企業。 請問: (1)從08年起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新稅法的相關規定免繳企業所得稅? (2)是否還要辦理減免申請? (1)如果貴公司確實屬于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牲畜、家禽的飼養”的企業,則從2008年起可以享受從事該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企業從事家禽飼養的所得免征所得稅,貴公司需要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需對企業的從業資格及申請免稅的所得進行重新的審批確認,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第四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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