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地稅字[2007]19號 2007-1-19各征管局、農稅局:
為了加強呼和浩特市地區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增值稅的繳納行為。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稅字[2005]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轉讓舊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06]438號)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呼和浩特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做如下補充: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稅字[2005]116號)的規定,對呼和浩特市地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1%恢復到2%;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3%。
二、轉讓舊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轉讓舊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06]438號)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二手房市場的實際情況,對呼和浩特市地區轉讓舊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明確為:
1、凡能夠提供轉讓房屋的合法有效憑據,準確計算增值額的,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凡不能夠提供轉讓房屋的合法有效憑據,不能準確計算增值額的,實行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收入乘征收率(普通住房的征收率按1%,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的征收率按1.5%)計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