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2號 2011-8-29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憑證使用省國稅機關印制的票據”。現將我省國稅機關征收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貴州省國家稅務機關自2011年10月1日起開始征收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0月1日以后,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在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時一并繳納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未繳納的所屬期為2011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國稅局稽查查處、納稅評估的所屬期為2011年8月31日以前的隨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組織入庫。
二、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當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時一并繳納。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
四、采取上門申報方式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無需填報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由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征收人員按照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自動計算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額,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款或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進行繳納。
五、采取網上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網上申報成功后,自行網上點擊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對于網上申報繳納不成功的,納稅人需到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繳納。
六、實行增值稅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可通過簽訂橫向聯網批量扣款三方協議,由稅務機關提供批量扣稅方式進行稅費扣繳,無需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
七、已經簽訂橫向聯網電子繳款和批量扣款三方協議的納稅人,須在扣稅賬戶中存有足以繳納稅款、價格調節基金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存款余額,以保證稅費扣繳成功,避免因存款余額不足無法扣款造成的損失;尚未簽訂橫向聯網批量扣款三方協議的納稅人,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報繳納隨增值稅、消費稅稅款進入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
八、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