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3
為做好“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管理工作,按照總局相關要求,現將“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使用發票種類
(一)2013年8月1日起,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原則上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2013年8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統一使用貨運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或交通運輸業服務,接受方索取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
二、“營改增”一般納稅人發票使用有關規定
(一)試點一般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現行各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在“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遺失貨運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的,可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一)。《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的管理參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現行規定執行。
(四)貨運專用發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貨運專用發票的認證結果、稽核結果分類暫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一致,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處理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稽核異常貨運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暫按照現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試點一般納稅人發生逾期認證增值稅抵扣憑證和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按現行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六)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需要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附件二),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附件三)。承運方憑《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和管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三、最高開票限額許可及票種核定
2013年7月31日前,試點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和領購數量審批,原則上根據納稅人在地稅部門的發票核定情況統一核定,簡化相關工作流程。
(一)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1、貨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行政許可范圍。
2、核實資料
試點一般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資料:
(1)企業法人、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2)《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一式兩份)(附件四),可在外部信息管理系統“營改增信息”模塊進行打印確認。
以上資料,納稅人應當承諾其內容真實、可靠、完整,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公章。
3、辦理流程
此次核定的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為十萬元,對核實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含)以下的,試點一般納稅人可不必提供合同等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對試點一般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案頭審核,資料齊全、填寫準確完整,符合規定的,當場受理。
如試點一般納稅人經營規模較大,且有更高限額需要的,納稅人提供書面申請,由主管國稅機關先行按簡易程序辦理,其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百萬元。同時,主管國稅機關必須于2013年8月31日前,按現行規定對其核實,根據核實情況,按照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2013年8月1日之后試點一般納稅人因經營需要申請調整最高開票限額的,應按照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二)領購數量審批
2013年7月31日前,試點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數量,原則上參照地稅部門提供的核定數量審批。試點一般納稅人需要報送《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附件五)。
2013年8月1日后,試點一般納稅人申請領購專用發票或因經營需要申請調整發票領購數量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原專用發票領購數量審批流程和政策規定辦理。
(三)2013年8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試點一般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核定票種、票量、最高開票限額。
(四)營改增試點實施后的三至六個月內,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對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的票種、票量、開票限額開展后續管理核查,復核已核定發票領購數量和開票限額,如有核定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應及時調整。具體要求由各地自行確定。
四、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管理
(一)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含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8月1日前,新增貨運專用發票代開窗口和增設專用發票代開窗口,確保開票設備安裝、調試到位,并做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三)貨運專用發票代開
1、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單張最高開票限額全省統一暫定為十萬元。
2、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六聯貨運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
3、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營改增”試點實施之前發布公告,并在培訓過程中告知需要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和專用發票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貨物運輸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
(2)貨物運輸合同及復印件;
(3)車輛道路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及復印件一份,自備或承包、承租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的證明及復印件一份;
(4)《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六)。
貨物運輸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貨物運輸合同復印件、車輛道路或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自備或承包、承租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的證明復印件上逐張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簽章。
4、各主管國稅機關在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票稅控系統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和“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內容為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含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和“稅額”欄均自動打印“***”;“備注”欄打印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四)營改增試點實施之后,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運輸能力情況進行核查,將其實際運輸能力與代開發票金額情況進行比對,防止出現未提供運輸勞務而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現象。具體核查方式和標準由各級國稅機關自行制定,報省局備案。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如果發生增值稅發票管理緊急情況,可按照省局下發的應急預案處理;
(二)“營改增”后,使用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范圍進一步擴大,各地要關注增值稅發票管理存在的風險點,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三)各地應確保在“營改增”試點實施之前,完成對所有試點一般納稅人發票的初次發售工作,同時通知試點一般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方可開具,不得提前開具;
(四)各單位要隨時監控增值稅發票庫存情況,保證供應充足;
(五)省局擬開發《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系統》,對試點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進行管理,具體相關事宜另文通知。
附件:
1.《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2.《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3.《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4.《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5.《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
6.《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