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支付給身患重大疾病的員工一定數額的慰問金是否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規定: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規定: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您單位在福利費范圍內支付給身患重大疾病的員工的困難補助(非人人有份補助),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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