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秦地稅發[2013]10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中抵扣。
二、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有多筆借款,在歸還借款時,根據協議(合同)約定來確定歸還的具體是哪筆借款,無協議(合同)的,按實際情況確定。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