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稅[2014]22號 2014-6-30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和《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有關規定,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電信)、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移動)、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建聯通)和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鐵通)等4家電信企業可以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實行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的征收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4家電信企業分支機構2014年的預征率分別為:福建電信1.7%、福建移動1.6%、福建聯通1.4%、福建鐵通2.6%。預征率原則上按年調整,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可由省國稅局測算調整。
二、做為分支機構預繳稅款依據之一的預收款是指當期發生的全部預收款項。
三、上述4家電信企業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和省國稅局報送上一年度增值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和財務報表,并抄送各設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其他事項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